(2016)鲁09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孟公与东平湖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庆峰王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公,山东东平湖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庆峰,王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公被执行人山东东平湖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庆峰被执行人王晓莉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60万元,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1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