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住揭西县,系本案的受害人。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广东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丙(已判刑)因与李某甲、李某丁存在纠纷。2012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丁等人在大溪镇××桥头××圆盘处,遂各自携带一把杀猪刀,窜到揭西县大溪镇××桥头××圆盘处,后被告人李某乙持刀追赶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戊,李某丙则持刀追赶李某丁。期间,被告人李某乙追上被害人李某甲并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则及时逃离现场。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乙的户籍证明,深圳市公安局新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损)字(2013)2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揭西县公安局大溪派出所出具的揭公(刑)勘(2012)K445222740000201212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因被告人李某乙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轻伤,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0563.02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1400元、护理费人民币2555元、误工费人民币151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营养费人民币8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91028.02元;并向本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91960部队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院病历、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收费总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竟伙同他人采用持刀伤害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他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请求赔偿医药费,其因受伤住院治疗14天,共计医药费人民币40563.02元;请求赔偿误工费,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为农业家庭户口,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27766元/年计算,14天共计人民币1079.79元;请求赔偿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59599元/年计算,14天共计人民币2317.74元;请求赔偿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14天共计人民币1400元;请求赔偿交通费和营养费,虽然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应的单据予以证实,但鉴于原告人受伤后有实际产生交通费用及营养费,故酌情补偿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该项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请求赔偿上述项目及数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疗费人民币4056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00元、护理费人民币2317.74元、误工费人民币1079.79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50360.55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林文彤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