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394号原告蔡某,女,汉族,住大埔县。被告余某,男,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其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