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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394号原告蔡某,女,汉族,住大埔县。被告余某,男,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其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