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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6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友坤与陈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坤,陈冬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885号原告曹友坤。被告陈冬冬。原告曹友坤诉被告陈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友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友坤起诉称:原告曾为被告管理工地等提供劳务。2015年6月26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截止该日欠原告工资8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27日支付3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支付3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劳务报酬50000元。被告陈冬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友坤劳务报酬50000元。如陈冬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