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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彦不与蔺志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不,蔺志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宋彦不。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蔺志友。委托代理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彦不诉被告蔺志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彦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彦不负担。审 判 员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