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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陶桂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桂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392号被执行人:陶桂颖。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丽缙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就财产刑部分于2016年1月26日已送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廖竹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