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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台煌廷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台煌廷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台煌廷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代表人:张胜,该会××负责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诉天台煌廷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煌廷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煌廷会所应立即停止侵害音集协会管理的《伤痕》、《飞翔》、《风筝》、《夜太黑》、《铿锵玫瑰》、《我心仍在》、《当爱已成往事》、《为你我受冷风吹》、《听说爱情回来过》、《希望》、《凡人歌》、《如风往事》、《寂寞难耐》和《生命中的精灵》等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煌廷会所应赔偿音集协会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音集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16年2月17日,权利人音集协会以煌廷会所逾期未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煌廷会所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煌廷会所目前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其负责人张胜也已去向不明,未发现仍存在生效判决确定应停止侵害的侵权行为。同时,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煌廷会所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煌廷会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房地产、车辆及工商投资等登记信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煌廷会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告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未提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22日签收回告书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现场照片、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执行回告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仍存在生效判决确定应停止侵害的侵权行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未提出异议的,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