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水、王树苹、安志峰、刘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王兴水,王树苹,安志峰,刘兆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兴水,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树苹,女,生于1979年1月28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安志峰,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兆军,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兴水、王树苹、安志峰、刘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志峰因涉刑事犯罪被逮捕,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