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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葛莉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85号罪犯葛莉莉,女,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连刑二初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莉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葛莉莉、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11488.5元、交通费1087元、丧葬费2000元。被告人葛莉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4日作出(2004)苏刑二终字第09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中对上诉人葛莉莉抢劫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改判上诉人葛莉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维持原判中对葛莉莉的其他定罪量刑部分,对其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3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葛莉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627刑事裁定,将罪犯葛莉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1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3754号、第90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莉莉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葛莉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葛莉莉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财产刑三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罪犯狱内消费明细、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莉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需继续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莉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