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91号申请人:毛胜初,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刘金芬,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毛胜初与申请人刘金芬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246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翁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毛胜初与申请人刘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金芬应返还申请人毛胜初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合计225000元,该款自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每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25000元;若申请人刘金芬未按约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毛胜初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24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