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史怀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史怀智,孙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行长被执行人史怀智被执行人孙培霞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怀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账户上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