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濉溪县南坪宗均化肥门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濉溪县南坪宗均化肥门市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马琳,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濉溪县南坪宗均化肥门市部,住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南坪街。法定代表人:王宗均。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1、濉溪县南坪宗均化肥门市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