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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1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出生,住天镇县。被告袁某某,男,1985年5月出生,住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原告王某某作为离婚案件必须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其没有法律规定不出庭的特殊情况,又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和提交书面意见,故其行为应视为撤回了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春审 判 员  胡海燕人民陪审员  夏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