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魏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安某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李某甲,姚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4月14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安某患有肾衰尿毒症暂不予收押。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龙,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汉王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幼名阿德),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幼名小波),徐州正大监理公司实习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安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5年9月13日至9月16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丰县凤城镇旗杆街一出租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中李某甲、姚某提供赌博机,魏某出资1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安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9月16日该赌场被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当场查获“打鱼”赌博机2台(共13个把位)、“森林舞会”赌博机8台(共6个把位),扣押赌资2250元。19个把位中每一个基本操作单元均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二)盗窃2015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安某驾驶其电动四轮车到丰县凤城镇在水一方小区一期转盘处,盗窃被害人常某存放在苏C×××××号轿车内的中华香烟(软)2条、中华香烟(硬)6条,现金2100元,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存放在苏C×××××号轿车内的现金5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秀贞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常某、李某乙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丰价证鉴(2015)2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查获的赌博机以及追缴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魏某、姚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魏某、姚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安某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安某、魏某、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安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六、查获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