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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明鑫与王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鑫,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鑫。法定代理人杨燕文。委托代理人杨世国。被执行人王君。本院在执行杨明鑫与王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杨明鑫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00元,经查,王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明鑫的委托代理人杨世国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王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明鑫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唐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