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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汤友荣与汤长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友荣,汤长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587号原告汤友荣,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长乐,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友荣与被告汤长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