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宁与侯菲、胡迦程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侯菲,胡迦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无业。被执行人:侯菲,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无业。被执行人:胡迦程,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终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侯菲、胡迦程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宁借款1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150元。但被执行人侯菲、胡迦程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菲、胡迦程银行账户上存款1015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田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骏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