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1(曾用名:赵×2),男,1970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1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1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