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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芹与赵辉、赵晓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赵辉,赵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芹,女,1960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辉,男,1970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晓光,男,1977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李芹与赵辉、赵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辉返还李芹12000元,赵晓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处置,后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