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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6号原告储某。委托代理人杨国宏,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伟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晋仁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