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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纪谷会与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谷会,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71号原告纪谷会,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尤溪县。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石路村,组织机构代码55507997-1。法定代表人王璋瑜,总经理。原告纪谷会与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谷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谷会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等辅材供其使用,截止到2015年8月15日欠原告五金货款9971.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五金货款997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开始,原告纪谷会陆续为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供应五金建材材料。2015年8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其内容为:“截止2015年8月15日,我司欠纪谷会五金货款9971.8元(大写:玖仟玖佰柒拾壹元捌角整)。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5日”。在《结算单》落款处加盖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王璋瑜私章。《结算单》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纪谷会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原件、本院调取的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五金建材货款9971.8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结算单》在案证实,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纪谷会提出要求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偿还五金货款9971.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纪谷会五金货款人民币9971.80元。若未能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尤溪县壹园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鑫审 判 员  林春国人民陪审员  叶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益萍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