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候某甲与骞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候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候某乙,男。系候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骞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候某甲与被执行人骞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候某乙与骞某某离婚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婚生女候某甲由被告候某乙抚养,原告骞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79200元,定于2016年4月8日前给付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骞某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该次给付义务,权利人候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骞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骞某某主动履行了该次应给付的抚养费3万元,权利人候某甲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6年4月28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3万元。本院认为,权利人候某甲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骞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该次子女抚养费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骞某某该次给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骞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海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