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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陈含玫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平,陈含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平,男。被执行人陈含玫,女。申请执行人朱建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08)彭山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含玫2015年度的婚生子朱睿嘉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含玫的工资收入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朱建平,申请执行人朱建平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朱建平依据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08)彭山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5年度的抚养费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