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罗宗勇、傅祥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罗宗勇,傅祥清,黄正钦,张邦秋,罗晓花,罗仁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负责人谢居峥,行长。被执行人罗宗勇,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傅祥清,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黄正钦,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张邦秋,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罗晓花,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罗仁伸,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峡阳支行)申请执行罗宗勇、傅祥清、张邦秋、罗仁伸、罗晓花、黄正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益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