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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牙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民初366号原告牙某。被告韦某甲。原告牙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到武鸣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年××月××日先后生育两个儿子,他们分别是韦某乙和韦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经常因不顺之事打骂原告,特别自从2013年被告因某事被公安、司法机关关押审查出来后,又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甚至打骂原告;此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达两年之久。更为严重的是2015年2月18日,被告又乘某事的原因猛打原告的头部,并且还用菜刀威胁原告,至今原告的头部还常常疼痛。原告本以为可以忍忍就过了,但是被告的打骂行为并无减少,实在无法继续忍受。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贵院陆斡法庭起诉过,后经法官的调解合好工作,原告以撤诉而告终。此后双方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被告婚后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更令原告对婚姻产生恐惧,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合好的可能。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韦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结婚登证复印件;2、武鸣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3、民事裁定书。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武鸣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韦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韦某丙。原告于2015年3月5日曾以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合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调解合好,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就双方婚姻现状而言,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合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婚生次子韦某丙主要依靠原告牙某收入来源生活,由原告牙某负责照料的生活现状,不改变其生活环境随原告共同生活可能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牙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子韦某丙由原告牙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牙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