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俊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71号罪犯杨俊,又名杨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3日作出(2000)柳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40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7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1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4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杨俊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70.56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