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兴林、张秀玲等与逄明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林,张秀玲,刘桂莲,逄明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20号原告张兴林,农村居民。原告张秀玲,农村居民。原告刘桂莲,农村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明瑞。被告逄明堂,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兴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林、原告张秀玲、原告刘桂莲与被告逄明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林、原告张秀玲、原告刘桂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林、原告张秀玲、原告刘桂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林、原告张秀玲、原告刘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张兴林、原告张秀玲、原告刘桂莲负担。审 判 长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人民陪审员  韩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