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5民初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向华明与王生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明,王生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00350号原告向华明。被告王生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华明与被告王生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