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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占臣与张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臣,张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臣,男,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健华,男,个体,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刘占臣申请张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健华应支付申请人刘占臣案款202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占臣申请张健华(2016)内2223执6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