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6)苏0324民初1463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1978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