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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6)苏0324民初1463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1978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