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