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