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谭月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谭月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谭月房,男,(身份证号码:×××2036),汉族,经常居住地龙门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谭月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月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谭月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24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