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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关大帅、吴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关大帅,吴丽,曹欣,关文广,张月芹,关二帅,关磊,聂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戚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关大帅,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吴丽,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欣,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关文广,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月芹,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关二帅,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关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聂春凤,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25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关大帅有豫Q×××××牌轿车一辆,关二帅有豫Q×××××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关大帅的豫Q×××××牌轿车,关二帅的豫Q×××××牌轿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四、限被执行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