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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王双景申请宋俊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宋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427号申请人王x1,男,1957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宋x,女,1933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运发,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申请人王x1申请宣告宋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1诉称,我父亲王x2与我母亲宋x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x1、次子王x3、长女王x4。我母亲宋x大概从2013年开始精神状态就不是很好了。今年年初病情开始恶化,有狂躁、打人的情况。经健宫医院诊断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白质病变。现在因为要处理其名下房产,故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指定王x1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宋x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指定申请人王x1为宋x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宋x与王x2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子王x1,次子王x3、长女王x4。2016年4月5日,健宫医院CT诊断报告单显示宋x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白质病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宋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x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王x2、王x3、王x4均到庭书面表示同意王x1担任宋x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应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宋x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意思表示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王x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王x1作为宋x的成年子女,其申请担任宋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王x2、王x3、王x4均书面表示同意王x1担任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x1为宋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