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相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相礼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408号原告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庆丰家园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肖长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相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金英(吴相礼儿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增才,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相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爱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