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389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孟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