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臧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利,臧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利,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臧玉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臧玉芹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醒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