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陈金玲与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陈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6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岛国际客运港区联检楼***室。法定代表人:曾宪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畅,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玲。委托代理人:吕维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宫邦友审 判 员 高晓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瑜书 记 员 赵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