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喜英与刘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80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