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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喜英与刘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80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