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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夏坤瑞、刘瑞芳、夏文贞、王本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夏坤瑞,刘瑞芳,夏文贞,王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夏坤瑞,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瑞芳,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夏文贞,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本友,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坤瑞、刘瑞芳、夏文贞、王本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1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