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学章与苏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章,苏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贾学章,居民。被执行人苏鲁,个体工商户。兰陵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苍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苍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