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1月7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丰城市秀市镇鹿岗村委会金龙山村一民宅内开设赌场,裴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赌场望风、收斗子钱,刘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在赌场玩“32张”牌进行赌博。丰城市秀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赌场进行查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某、黄某某、揭某某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5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裴某某、雷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揭某某等人的证言,丰城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社会良好风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应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