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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倪雪梅诉被告太原市永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雪梅,太原市永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倪雪梅,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男,汉族。被告太原市永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1幢15号。法定代表人田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秀,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雪梅诉被告太原市永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雪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雪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倪雪梅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