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兴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梅,王兴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财保41号申请人王秀梅,女,1962年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兴旺,男,1973年生,汉族。申请人王秀梅与被申请人王兴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秀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兴旺驾驶的辽M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申请人王秀梅提供现金人民币15000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兴旺驾驶的辽M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继续停放于铁岭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卖、转让、隐匿、损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王秀梅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王彪审判员 程君审判员 邵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