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科丹与邵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科丹,邵建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454号原告:方科丹。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丰。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方科丹诉被告邵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方科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科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