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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科丹与邵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科丹,邵建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454号原告:方科丹。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丰。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方科丹诉被告邵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方科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科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