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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等与被执行人赵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鞠佩坤,李成海,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汉族,同江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鞠佩坤,汉族,同江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成海,男,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勇,女,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鞠佩坤与被执行人李成海、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单位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卢红伟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