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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德武与周家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武,周家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77号原告:赵德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周家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武与被告周家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德武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