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德武与周家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武,周家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77号原告:赵德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周家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武与被告周家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德武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