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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等与史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史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189号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丙。被告史某。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