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等与史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史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189号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丙。被告史某。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