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洪光、梁秀英等与中山市欣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光,梁秀英,中山市欣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013号原告:梁洪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31X。原告:梁秀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44。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祥云,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欣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申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光、梁秀英诉被告中山市欣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光、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洪光、梁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