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泮敬、李红艳与被执行人赵进、张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泮敬,李红艳,赵进,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齐泮敬,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进,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伟伟,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齐泮敬、李红艳与被执行人赵进、张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20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